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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5年社保,不能享受社保待遇,交的钱可以取出来么?

交了5年社保,不能享受社保待遇,交的钱可以取出来么?

最近有网友提问:"我交了5年多社保,但是最后也不满足职工社保的领取待遇,钱可以提取出来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简单了解一下。

社保≠储蓄

社保是一直社会福利保障,原则就是“广覆盖、保基本”,所以很多考虑是要通盘测算,规划时间要跨整个生命周期的。

而且社保都有国家的政策支持,福利优惠等条件,所以缴费过程是享受了相应的待遇的,社会保险就无法等同于储蓄,如果说保险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对冲机制,那社保就是对未来风险的保底机制。

社保资格不要轻易放弃

国家大力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就是因为我们每个人,每个个体是无法直接自觉理性的来控制建立风险机制的,通过国家强制手段推行统一机制,充分利用了分散原理和大数法则来对冲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

社保是一个人的基础保障,也是一种福利保障,象征一种资格,不要轻易地放弃。

例如养老保险,为什么会有人觉得没有医疗险重要。而且个人账户也不能动用支取。

一是因为养老需要在职时缴费,退休后才享受。我们很多人是只能看得到眼前既得利益,而无法理性判断以后的。

二是如果允许在职时随意取出,实际上就是失去了“养老保障”的意义了。

现在才交5年社保,离目前退休的法定门槛15年还有很多年,应该继续缴纳。如果延退等也不能补足年限也可以选择转为城乡居民保险。

三种清算个人账户的情形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清算,目前只限于确实客观条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机制失效的极端情况。主要由三种情况:

①死亡去世

②入境定居国内户籍注销

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规定又不愿意延长缴费等情况。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如何转换城乡居民养老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如何衔接: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年限合并规则: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此外,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所以无论哪种处理方式对个人来讲都不会有太大损失,如非大富大贵,社保就是人生风险的兜底,一定不要轻易放弃。